陈炜律师亲办案例
非因工受伤的待遇
来源:陈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145

【案情简介】深圳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肖某在下班下楼时,忽然晕倒,经检查肖某患有严重的贫血,需休假一年,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间工资,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肖某是否为工伤?公司应给予肖某何种待遇?


【律师说法】本案中肖某是因个人原因生病晕倒,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生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职业病。肖某作为公司员工,可以享受非因工受伤的待遇,但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因其治疗期长达一年,公司在一年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判决结果】

1、裁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以上内容由陈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炜律师咨询。
陈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3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3A05房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炜
  • 执业律所:
    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3A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