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律师亲办案例
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来源:陈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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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深圳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在休假时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倒地身亡,其丈夫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未果后纠集人员到公司闹事,并引发双方冲突。后公司放弃追究其责任,并主动给予人道主义抚慰金。

【本案焦点】黄某是否为工亡?黄某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律师说法】本案中黄某是因个人原因身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黄某生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职业病。黄某作为公司员工,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但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公司出于自身原因给予的除外)。黄某丈夫的行为虽然情有可原,但依法无据,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调解结果】

1、公司一次性向黄某的第一序位近亲属支付抚慰金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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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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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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