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深圳顶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17岁),在公司宿舍居住,某日,陈某从宿舍拿被子去男友住处,在过马路时发生交通意外,交警认定陈某无责任,后陈某父母要求认定工伤,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黄某是否为工亡?黄某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律师说法】
【本案判决/调解结果】
1、认定陈某为工伤;
2、公司一次向陈某父母支付60万元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