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深圳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上班时间浏览不正常网页,致使公司OA系统瘫痪,公司依据公司行政部发布的规章制度解雇了李某,并发布了《解聘通知书》。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起诉公司,遂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公司可否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公司是法人机构,对员工应当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权,但此种管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和限制了公司的管理权。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只是公司单方面发布,不具有约束员工的权利。因此公司依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规章制度解雇李某属于违法解雇。
【本案判决结果】
1、深圳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