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深圳佰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保,遂与公司交涉,交涉未果后以该理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按惯例要求其离职时间定在公司同意后一个月。李某在离职后向公司申请补偿,遂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不足额购买社保员工是否可以申请辞职?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离职进行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保的情况在深圳时有发生,虽然此种情况比较普遍,但确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据此提出异议和离职也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因此解除劳动就一定需要经济补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会判决经济补偿。本案中条件刚好成立,因此公司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判决结果】
1、深圳佰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2000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