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律师亲办案例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
来源:陈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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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深圳市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程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货物,交货方式为FOB深圳,货物交付后深圳公司在深圳盐田区法院起诉,适用普通程序,东莞公司在受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第17天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本案焦点】举证期和答辩期的区别


【律师说法】本案中的深圳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有管辖权,东莞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出诉讼管辖,但因超过答辩期,所以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裁定结果】

1、裁定驳回东莞市程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本案由深圳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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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炜
  • 执业律所:
    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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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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